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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城管局行政处罚公示表13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6日    来源:县城管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表
序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事由执法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结案时间
1李**李**驾驶车辆运输散装货物造成遗散承县城管行罚字【2021】第044号驾驶车辆运输散装货物造成遗散《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24日
2承德**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承县城管行罚字【2021】第043号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二条第二款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14日
3辛**设置户外广告一块,为加固固定存在安全隐患承县城管行罚字【2021】第046号设置户外广告一块,为加固固定存在安全隐患《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十八条第三款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18日
4高**设置户外广告一块,为加固固定存在安全隐患承县城管行罚字【2021】第045号设置户外广告一块,为加固固定存在安全隐患《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十八条第三款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