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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罚没项目公开事项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来源:县消防队 【字体:  打印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罚没项目公开事项

监督举报电话:0314-5931115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主体

实施对象

1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未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4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消防安全承诺失实)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4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3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4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5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第2

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6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第2

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7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第2

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8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第2

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9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第2

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10

占用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第2

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11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第2

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12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6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13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7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14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第1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1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第1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16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第2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17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5条第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18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6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19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6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0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6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1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6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2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7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或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9条第1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9条第1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5

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河北省消防条例53条第2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6

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河北省消防条例53条第2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7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河北省消防条例55条第1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伍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8

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河北省消防条例55条第1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伍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29

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周围举办活动影响消防安全

河北省消防条例55条第2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伍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30

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

河北省消防条例55条第3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伍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31

违反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

河北省消防条例56条第1

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32

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河北省消防条例57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33

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河北省消防条例57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34

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电气防火检测

河北省消防条例58条第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35

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

河北省消防条例59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伍仟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36

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河北省消防条例59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伍仟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37

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河北省消防条例59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伍仟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38

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建筑物

河北省消防条例60

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佰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个人承担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39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9条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5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40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5条第2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第1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41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第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42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5条第1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43

以欺骗、贿赂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5条第2

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44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6条第1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45

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6条第2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46

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6条第3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47

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1款第1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48

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1款第2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49

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1款第2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50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1款第3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51

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1款第4项和第2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52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1款第5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53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1款第6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54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第1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55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第2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56

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第3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57

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第4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58

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第5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59

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第6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60

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第7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61

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50条第1款第1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62

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50条第1款第2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63

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50条第2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64

未按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第29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65

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未改造或者修建储水设施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第29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66

未配备市政消火栓专兼职检修人员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第30

责令改正,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67

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未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第30

责令改正,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68

未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第31条第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69

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第31条第3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70

未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第31条第4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71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1

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72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2

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73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3

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74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4

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75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5

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76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6

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77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7

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