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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一、救济途径

如不服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我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21年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十八条 当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部门名称、时间、地点,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