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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喻连才露天焚烧秸秆、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    来源:头沟镇 【字体:  打印

喻连才,男,头沟镇池营村六组村民,于2021年5月7日上午6时左右在自家东边牛棚焚烧秸秆,过火面积约5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及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认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于2021年5月7日对你行为立案调查。

我单位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头镇罚告字2021第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头镇听告字2021第0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自动放弃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头沟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