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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德金联程矿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    来源:头沟镇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头镇罚决字[2021]第007号

被处罚单位:承德金联程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696804869Y.法人:隋晓祺,性别:男,年龄:现年56岁,,单位地址:承德县头沟镇上仓子村。

2021年7月5日头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你公司打井一口:井径0.6米,井深90米,日取水量是24.6立方米,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7月5日对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头沟镇上仓子村打井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补办取水许可手续;

2、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缴款识别码,缴至承德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50119

头沟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