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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1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承县政办〔2022〕19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承德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本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承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承德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1.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分管文教卫生副县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邮政局等部门、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已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如疫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的社会影响,在疫情确认的24小时内相关涉事责任部门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连续举行新闻发布会,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做好舆情回应具体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疫重大动物疫病情防控防护用品的保障支援;负责组织储备食品、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县级所需的资金,对从事对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同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运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负责加强对邮件、快递物品的检查,严格管控来自重大动物疫病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通过邮件或快递物品传递。

县城管局:牵头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监管,切断动物疫病通过餐厨剩余物传播链条。

县卫健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与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报。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林草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源疫病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组织开展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政府封锁令的规定,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加强流通、加工、餐饮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饭店、酒店等餐桌残余物的管理、杜绝泔水、餐桌残余物经营转运活动。

县人社局: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进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审批;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疫区的动物扑杀等工作。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三)专家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县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应急处理机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县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二)预警。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动物疫情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

(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兽医实验室和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海关,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县农业农村局、海关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县农业农村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 报告时限与程序。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和农业农村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务院报告。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权或不能确诊的,应立即送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在疫情报告期间,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疫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方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2.一般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疫情时,县指挥部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的兽医工作机构履行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居委会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方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选择采用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参与检验检疫工作执法人员岗前防疫卫生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相应防护级别的各项保障措施。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社会动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五)信息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响应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在规定期限内,未出现新的病例,并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对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报送县政府,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奖励。县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三)责任。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因扑灭或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县级应急指挥部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五)抚恤与补助。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六)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个人为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六、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积极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县政府应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县交通运输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3.医疗卫生保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工作。

4.安全保障。县公安局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染疫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应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应急用交通运输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并做好维护和更新。

6.经费保障。县政府按照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县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资金有差距,县财政局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县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培训与演习

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培训内容: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工作能力。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七、有关方案和预案的制定

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八、附则

(一)有关说明。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印发  

政策解读:《承德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