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表(2023年二月份) |
序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案件名称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结案时间 | 备注 |
1 | 于x国 | 接到网监举报冀H6884T号比亚迪出租车有违法行为,承德县运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冀H6884T号比亚迪出租车进行调查询问,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车司机于x国承认2023年2月1日晚8点30分左右,在承德县班车站对面拉3个人分别送到承德县帝贤花园、水岸新园、惠民小区,收取15元钱运费,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 冀承交运罚【2023】0000032 | 于x国涉嫌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令改正,处以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3/2/3 | |
2 | 辛x瑞 | 2023年2月10日,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政执法人员在下板城镇检查中发现辛x瑞将冀HTG356号奇瑞牌出租车的经营权于2022年10月20日转让给了许永华。其在变更冀HTG356号奇瑞牌出租车经营权经营主体时未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冀承交运罚【2023】0000033 | 辛x瑞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令改正,并处以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3/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