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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8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

 

 

 

 

 

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权责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违法决策、违反程序决策,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的,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有权投诉、举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相关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承办机构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负责,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承办股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和决策执行承担直接责任。

本条上述规定的上述人员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执行不力,导致重大决策不能正确执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后果的行为,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究。

第十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决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如实记录决策会议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制定会议纪要,开展执行情况督察,为决策责任迫溯和倒查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

(三)未按照规定经过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作出决策的;

(四)经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决策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仍然作出决策的;

(五)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补救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作出决策的;

(七)擅自变更、故意延缓、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已经作

出决策的;

(八)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有一般过错,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予以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和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决策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以及拒不执行决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启动调查程序,或者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不予追究。

第十五条  被追究决策责任的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追责部门在调查、处理决策责任追究案件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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