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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行政监管事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3日    来源:县交运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行政监管事项事项服务指南

序    号:01

事项名称: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普通货运车辆、客运车辆)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货车:1、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

2、《道路运输证》原件

客车:1、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

2、《道路运输证》原件

3、承运人责任险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审验登记表

5、河北省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核定表

收费标准:无

办事机构:承德县运输管理所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0314-3115516

监督电话:0314-3011608   0314-3011145   0314-3116902

序    号:02

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无

办事机构:承德县运输管理所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0314-3115516

监督电话:0314-3011608   0314-3011145   0314-3116902

序    号:03

事项名称: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监管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提交材料:

1、《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备案卡原件。

收费标准:无

办事机构:承德县运输管理所驻检测站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4-3125508转8005

监督电话:0314-3011608   0314-3011145   0314-3116902

序    号:04

事项名称: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监管

法律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货车:《道路运输证》原件;

客车:1、《道路运输证》原件;

2、线路牌;

3、《客运证》原件

收费标准:无

办事机构:承德县运输管理所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0314-3115516

监督电话:0314-3011608   0314-3011145   0314-3116902

序号05

机构名称:承德县公路路政治超执法大队

执法类别:路政执法

授权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13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62号令)、《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2010]第4号令)、《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路政管理规定》。

 一、行政执法监督方法

(一)治超监督员

姓名:刘永成   职务:承德县第三监察室主任

姓名:王云超   职务:承德县法制办主任

姓名:霍久文   职务:承德县公安交警大队长

姓名:王玉奎   职务: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姓名:李文全   职务:承德县温泉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监督举报电话

13315962739    0314-2123161    0314-3111589

二、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三、超限运输车辆处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认定标准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四、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在60日内向承德县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联系电话:0314-3116903。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