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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6        

 

 


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县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遵循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六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

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第七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可作应急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八条  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分管领导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经县长同意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参加,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县司法局指定县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为会议决策提供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事项。由责任单位拟出重大决策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方案及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

(二)初步审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列入重大事项。

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转送县司法局安排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列入重大事项。

(三)科学论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认为可以列为重大事项的,责任部门应负责该事项的决策方案的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专业机构评估或合法性论证,并按方案范围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其中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采用社会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证会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四)列入议题。决策方案经论证后,再送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定,认为应列入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提交县长审定后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

(五)会议准备。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事项,应提交决策支撑材料。其中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及听证会报告等材料。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相关事项的筹备安排。

(六)讨论决定。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会议程序: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所拟定方案作说明,其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在综合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由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

(七)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送县长签发。需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参会人员的赞同和反对意见、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的决定等内容。

第五章 决策监督评价

第十三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按会议要求,充分履行职能,及时有效地落实决策事项,不得拖延或拒不执行。同时应当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

除属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外,县政府常务会议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内容应通过县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可通过县长信箱、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了解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也可以向县政府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单位或相关方面对此提出的建议,可参照决策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后修正决策方案和决定,情况紧急时,行政首长可直接作出决定,但需记录在案。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对政府集体决策后的重大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办公室等单位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并且围绕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等方面,建立完备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制度。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准确评估等措施,形成完整的决策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听证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以及违反本规定或决策时不尊重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决策,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或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以及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