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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 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8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

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8        

 

 


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情况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建议,供政府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率、进展状态、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中的社会公众评价;

  (四)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五)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六)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七)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八)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相关单位应当就审查的上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是否需要实施情况后评价提出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相关单位提出的实施情况后评价的项目建议进行研究,原则上每年确定1至2个项目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并确定责任单位

  第八条  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拟定评价方案,明确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人员、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步骤进行:

   (一)采取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或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社会评价;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价并加以综合分析,得出综合评定结论。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撰写决策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报告,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提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废止的建议。

  总体评价报告拟定后,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和评定。

  总结报告应当报县主管领导研究审定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阅。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包括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等,并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形成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为今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