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1日
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内容包括:
重大决策方案草案。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除涉密或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公布事项包括: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案和起止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承办单位应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开放式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征求意见时限完毕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机关应当通过公报、政府网站和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