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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之三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题:我们注意到,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立法,那么此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工作都有哪些特点呢?

  读:一是省委高度重视。河北省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避险工作的重要指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岳峰亲自部署启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并三次主持省委专题会议研究审改条例文本,对立法方向和立法主旨,对条例关键问题和核心条款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书记如此高度重视,亲自调度一项立法,这在河北人大立法史上是空前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严格落实省委要求,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董仚生同志亲身投入立法全过程。

二是立法即时高效。2023年7月27日至8月1日,我省遭受了特大暴雨洪水灾害。灾害发生后,河北省委一边组织领导救灾工作,一边于88日就部署启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即行动,组建立法专班投入工作。立法专班两个月完成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和征求意见,三个月进入审议程序,到现在二审通过,实现了当年发生灾情当年完成立法,次年发挥效力,这就为2024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了即时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高度评价,认为河北先行先试、敢于担当将为国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三是创制特色鲜明。开展这项立法,我们没有直接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仅对紧急情况下组织避险转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全国范围内只有陕西、浙江两省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和决定且都比较简单。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专班克服困难,立足实践,赴824县做了大量、充分、深入的调研,得到了大量的一手材料,既有经验做法,也有实际问题。基于此,我们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的决策部署,针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实践中工作职责、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定,以法规形式提出解决方案,使法规深深植根于实践基础。基于实践、源于实际、富于实效,这也是创制性立法应有的特质

  题:《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对集中安置和临时避险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作出明确规定,请问目前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如何?

  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中,能够发挥转移避险、安置受灾群众、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增加避难场所数量,为受灾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安置服务。

近几年,我省不断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避险避难和转移安置能力持续提升。目前我省已有城镇规范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799处,3.14万个行政村设置了临时避险场所。在应对“23·7”流域性特大洪水过程中,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和农村临时避险场所有效发挥了安全岛作用,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从总体情况看,全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还不同程度存在总量不足、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不完善、保障能力偏弱、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新颁布的《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对集中安置和临时避险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序快速发展。下一步,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一是推动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应急体系、综合防灾减灾、恢复重建规划;二是利用城镇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应急避难场所;三是在农村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利用村委会、广场、学校、闲置场地等改建应急避难场所。同时,按避难场所分级分类标准,配备应急供电、供水、照明、广播、排污、消防等必需的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帐篷、棉被、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必要的生活物资,不断提升应急避险避难和转移安置能力。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