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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1日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打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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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