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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教育局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来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教育局行政执法程序

一、职能部门获得行政违法案件线索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承德县教育局行政执法立案表》。

二、职能部门应指定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

三、谈话取证应填写《承德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和盖指印予以确认。书证应由出具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案件,由职能部门填写《承德县教育局行政处罚意见书》,经局办公会议研究或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当事人或单位发出《承德县教育局行政处罚通知书》。

五、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工作部门受理后应予以重新研究,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并在《承德县教育局行政处罚意见书》写明复查情况,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六、《承德县教育局行政处罚通知书》下达十五日后,或对申诉案件复查后,向当事人或单位下达《承德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于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