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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财政局行政监督权力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5日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打印
 
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行政监督xx1001对各单位的人员和会计账簿等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承德县    财政局会计股
    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xx1002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承德县     财政局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事业单位 
xx1003财政检查、调查承德县       财政局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通知(财监[2005]103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在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情况,保护证据安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有关证据采取清点、登记并封存的措施。单位        个人       金融机构 
行政监督xx1004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承德县       财政局企业股《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企业 
xx1005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承德县       财政局企业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企业 
行政监督xx1002财政票据印制、发放、核销和销毁及监督检查承德县        财政局非税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   号)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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