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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财政局行政裁决权力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5日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打印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裁决 xx1001 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承德县财政局 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