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行政处罚 | xx1001 | 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会计股 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企事业单位、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否 |
xx1002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会计股 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企事业单位、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否 | |
xx1003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会计股 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事业单位、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04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会计股 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企事业单位、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否 |
xx1005 |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会计股 监督局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 代理记账机构 | 否 | ||
xx1006 | 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会计股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 代理记账机构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09 |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无 | 否 |
xx1010 | 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有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传统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无 | 否 | |
xx101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应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12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供应商 | 无 | 否 |
xx1013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去看待,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集中采购机构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14 | 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或者违规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中标供应商 | 无 | 否 |
xx1015 |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 无 | 否 | |
xx1016 | 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投诉人 | 无 | 否 | |
xx1017 | 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18 |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 无 | 否 |
xx1019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非税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企业或个人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20 |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非税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企业或个人 | 无 | 否 |
行政处罚 | xx1021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非税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 号令)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行政处罚 | xx1022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业务股室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xx1023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业务股室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
xx1024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25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xx1026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27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行政处罚 | xx1028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企事业单位 | 无 | 否 |
xx1029 | 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业务股室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
xx1030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31 | 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挪用、骗取有关资金的处理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xx1032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企业和个人 | 无 | 否 | |
xx1033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企业和个人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34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xx103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财股 农业股 经建股 乡财股 预算股 企业股 监督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36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非税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 号令)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 无 | 否 |
xx1037 | 未经批准、违反规定销售彩票,违反规定管理彩票数据,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非税局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 号)第三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 (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 (三)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六)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 (七)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 |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38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未按规定结账,清偿资产,核实债务,拒绝极端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企业股 会计股 |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一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无 | 否 |
xx1039 |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企业股 会计股 |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8号)第四十条: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企业和企业财务人员 | 无 | 否 | |
xx1040 |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企业股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一)通报批评。(二)相当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国有资产占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4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企业股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十三条:合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审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 无 | 否 |
xx1042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企业股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 无 | 否 | |
xx1043 |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本,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企业股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3号)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44 | 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和违反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承德县 财政局 | 企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 企业和个人 | 无 | 否 |
xx1045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企业股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财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 合作企业 | 无 | 否 | |
xx1046 | 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企业股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xx1047 | 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直接、间接管理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企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十一条 | 企业负有直接、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 无 | 否 |
xx1048 |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企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十四条: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 | 无 | 否 | |
xx1049 | 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直接、间接管理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企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十一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取得违法收入的,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 企业负有直接、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 无 | 无 | |
行政处罚 | xx1050 | 对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企业股 | 《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保险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 无 | 无 |
xx1051 | 对保险机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企业股 | 《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 保险机构 | 无 | 无 | |
行政处罚 | xx1052 | 对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企业股 | 《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二十八条: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 保险机构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