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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畜牧管理部分)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畜牧管理部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严重程度分解

情形

处罚幅度

 

 

91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三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轻微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2头(只)以下的,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3-10头(只)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11头(只)以上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92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轻微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种畜1头、种禽50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种畜2-5头、种禽51-100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种畜6头、种禽101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93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轻微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在2头(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在3-10头(只)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在11头(只)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94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轻微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在2头(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在3-10头(只)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在11头(只)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95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20头(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21-50头(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严重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51头(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96

无证经营或有证违规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轻微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97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98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轻微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销售,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严重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拒不停止销售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99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建立养殖档案,但记录不规范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逾期不改正

限期未改正,并一万元罚款。

 

100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10个以下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11个以上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101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其中一项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其中二项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其中三项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102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但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严重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