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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
一般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1亩以上2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6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
较重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3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6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