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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一般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上6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较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3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6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