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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审批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2000年6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股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受理: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5个工作日,不计时;审核:各乡镇民政主管领导,3个工作日;审批、办结:县民政局主管局长,7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村(居)委会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时;乡镇审核3个工作日;县民政局主管局长审批、办结7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3016478

办理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2、身份证、户口本复件印3、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