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河北省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限额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林业窗口张春华、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赵永利、9日)→集体讨论(林业局班子成员、1个工作日)→办结发证(林业窗口张春华、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9个工作日)→集体讨论(1个工作日)→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3116065 |
办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行许可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明、河北省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限额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