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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事项名称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林政股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受理(林业窗口张春华、1个工作日)→缴费(林业窗口张春华、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林政资源管理股赵振龙尹继生、6个工作日)→公示10天(林政资源管理股赵振龙尹继生、不计时)→审批(主管局长窦杰、1个工作日)→办结发证(林业窗口张春华、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受理(1个工作日)→缴费(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6个工作日)→公示10天(不计时)→审批(1个工作日)→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3116065

办理条件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项规定的材料。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占用林地书面申请;

2、项目批复文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需要采矿占用林地的提供采矿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拟占林地的林权证复印件(或有村、乡镇、县政府签章的证明);

9、与被占林地单位和个人所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复印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意见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10、由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11、其他证明材料(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计划,拟占用林地的公示及公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