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科技局罚没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执法单位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承德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 |
2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承德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 | |
3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承德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 | |
4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实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罚款 | 承德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 |
5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承德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