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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明细表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8日    来源:县商务局 【字体:  打印
 
上报单位(签章):商务局   2013年  121  日
序号 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分类 是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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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商务局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一般  
2 商务局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般  
3 商务局 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般  
4 商务局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一般  
5 商务局 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一般  
6 商务局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一般  
7 商务局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一般  
8 商务局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一般  
9 商务局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一般  
10 商务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一般  
11 商务局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一般  
12 商务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般  
13 商务局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或运输肉品不符合规定的
一般  
14 商务局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或所有权、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  
15 商务局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一般  
16
商务局 未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一般  
17
商务局 生产、销售使用工业酒精、合成酒精以及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的酒类商品。 一般  
18 商务局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类商品冒充合格酒类商品。 一般  
19 商务局 伪造酒类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一般  
20 商务局 擅自使用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相混淆。 一般  
21 商务局 在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酒类商品销售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没有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般  
22 商务局 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向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商品; 一般  
23 商务局 酒类商品销售者从无酒类商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 一般  
24
商务局 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不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 一般  
25 商务局 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商品未标明保质期。 一般  
26 商务局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证不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不能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般  
27 商务局 出厂的酒类商品没有合格证明  一般  
28 商务局 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商品  一般  
合计      28    其中
一般程序   28
简易程序
   
未网上运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