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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2日    来源:县商务局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精神, 更好地接受社会对农牧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执法腐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商务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3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局行政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为:

        承德县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

第六条商务行政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公开以下与执法相关的信息:

(一)执法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职责,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制度;

(五)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六)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等;

(七)监督检查: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要在监督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结果等信息;

(八)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八条商务行政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有关执法信息:

(一)办公场所公开。要在办公场所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股室咨询等,公开本局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新闻媒体公开。现以县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作为公开的平台,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四)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根据《商务局关于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各自行政权限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第九条 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商务局文件、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商务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并由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之体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第十六条商务局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上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商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第十七条 商务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商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发改局(商务局)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条  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一条  商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商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农牧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予以更正,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