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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磴上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    来源:磴上镇 【字体:  打印

    许可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办第271号令》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第345

  受理条件:
 
 
1、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具有承德县境内户口的城镇居民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一式3份、

2、身份证、户口页一式3

3、村出具家庭年收入证明一式3

4、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通知单一式3

5、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一式3

6、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记录一式3

     7、户主一寸照片4
 
    办理程序:

    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调查核实→村(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公布→签署意见并报乡(镇)、街道民政办→乡镇街道、民政办调查核实、签字盖章→报县民政局低保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