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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来源:县交运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保障全县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全行业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承德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7年6月16日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承德县交通运输局在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社会敏感、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案件;
(三)道路运输客运线路审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转让等社会敏感、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案件。
第三条 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资格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它社会敏感、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下列行政强制事项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强制拆除公路违法标志、建筑物和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三)查封、扣押财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当在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处理建议之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含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首席代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交本级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案件承办机构是局属各个行政执法机构和受县局委托行政执法的局属执法机构。
第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3天。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案件承办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认为属于特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建议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含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局属执法机构在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召开所站长办公会或案审会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持,法制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局属各执法机构参照本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