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人口领字〔2013〕2号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工作考核评估方案
根据中央《决定》和省市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确保我县低生育水平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的制定及考核对象
(一)工作职责的制定
根据市人口领导小组综合治理考核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强化人口
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二)考核对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
二、考核分值和内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圆满完成职责任务的记满分。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治理部门公共职责
1、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2、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年度工作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
3、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单位内设机构落实责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4、保证当年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独生子女办证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和计划生育信息上报及时准确率均达到100%。
5、在评先评优时严把计划生育关,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干部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在部门、本系统制定出台各项惠民政策时,要体现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普惠中的优惠。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职责
1、组织部:
(1)把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选拔任用及奖惩考核的主要内容,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做到任期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检,对工作失职的追踪否决。
(2)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和评选表彰时进行本人计划生育情况和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的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填入制式表格及时入档。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在办理劳务输出时对育龄人员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信息资料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3)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就业给予优先推荐。
(4)协同计生部门利用公益性岗位配齐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兼)职人员。
(5)优先介绍安排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人员的就业和劳务。
3、财政局:
(1)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做到预算到位、拨付到位,无虚投、挤占、挪用现象。
(2)免费“四术”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3)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没有挤占挪用、坐支、借支等现象发生。
(4)建立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县财政当年投入不低于人均1元。
(5)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10元奖金。
(6)育龄妇女小组长报酬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
(7)落实对农村80%已婚育龄妇女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费人均10元。
(8)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服务项目,按省要求标准投入服务经费。
(9)及时拨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县级配套经费。
4、公安局:
(1)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出生婴儿入户、育龄妇女迁移等变动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新生儿入户时要查验《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对政策外生育入户的要将信息及时反馈给计划生育部门。
(2)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生育政策、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落实工作,严把户口管理关,没有私自更改户口项目的问题。
(3)积极参与出生性别比的综合治理活动,协助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干扰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依法惩处和打击。
5、工商行政管理局:
(1)在各大综合商场、农贸市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配合人口计生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人和流动育龄人口从业人员。
(3)对办理个体工商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时的流动育龄人口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达到100%,并做好建档登记。
(4)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的监管工作。
6、民政局:
(1)在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结婚登记、收养登记变动信息完整提供给计划生育部门。
(2)对不符合《收养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不能办理收养证件。
(3)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救助政策,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及时给予优先救助,并建有救助台帐。
(4)审定农村低保救助对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7、卫生局:
(1)每个月10日前将上个月在各级医院出生的婴儿人数、性别、籍贯、新农合参保和婴儿免疫接种等情况信息向人口计生局进行通报。
(2)检查和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孕期保健检查和分娩服务时核查其身份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对未持证服务对象,在24小时内通知辖区计生部门并协助处理。
(3)协同计生部门做好手术并发症的检查、鉴定、治疗及非遗传性残疾儿的医学鉴定工作。
(4)依法对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关执业审批和登记,并加强监督管理。协调计生部门做好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5)加强对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的管理,对未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私自取出节育环、擅自作胎儿性别鉴定、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开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8、人民法院:
(1)依法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2)及时受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案件执行率达到96%以上。
(3)依法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计划生育诉讼案件。协同相关部门对干扰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的给予依法惩处和打击,及时依法履行程序办结。
(4)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从严打击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犯罪行为。
9、广播电视台:
(1)将人口计生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电视、电台每月有报道,广播、电视开设人口计生专题栏目做好宣传。
(2)开展人口计生先进经验和典型宣传、报道,以先进的人口文化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育龄群众生育观念和行为的转变。
10、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
(1)把农村计生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一并落实。
(2)把计划生育家庭的救助帮扶纳入本部门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对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和优先、优惠、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3)有帮扶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记录台账。
(4)做好本系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层层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11、扶贫办:
(1)坚持扶贫开发与人口计生工作相结合,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2)在开展扶贫工作时向计划生育户倾斜,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帮扶的资金和实物总量比其他家庭提高20%。
12 妇联
(1)在广大妇女中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生育观念,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及关爱女孩活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孩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开展贫困母亲和贫困女孩救助活动。
三、考核时间和方法
2013年10月底前,各部门对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向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成考评组,采取听部门汇报、查阅资料、核对信息等方法,对各相关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四、奖惩办法
(一)对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总分。
(二)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相关部门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未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造成社会影响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当年不允许评为先进体集、文明单位或其他荣誉称号,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