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人口[2013]11号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规范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为认真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和〈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格式的函》(人口办流管函〔2012〕379号)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规范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口发〔2013〕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方便流动育龄群众办证,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办证程序,化解群众办证难题
在我县各乡镇、街道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流动育龄夫妻,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齐全的,由证管员填写《河北省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详见附件1);因居住地多次变更、现居住地或户籍地长期未纳入人口计生管理、在流动期间无法证明其婚育状况,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或材料不齐全的,证管员可依据流动育龄夫妻在《河北省特殊情况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承诺单》(详见附件2)中的承诺受理其申请,不需填写《河北省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此类情况,需同时将流动夫妻相关信息录入河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管理。
二、规范证件办理,提高办证效率
在我县各乡镇、街道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河北省户籍的,发给《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双方均为非河北省户籍的,发给《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详见附件3),其效力等同于《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三、强化办证责任,做好便民服务
切实做好服务登记、信息核实、情况通报等有关工作。对违反规定,增设办证条件、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把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
附件1:《河北省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样式)
附件2:《河北省特殊情况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承诺单》(样式)
附件3:《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