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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大病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来源:下板城镇社区办 【字体:  打印

一、受理条件:

1、城镇低保对象家庭中患大病人员;

2、城镇居民中因患重大疾病无力救治,个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居民(住院自费金额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医院诊断书、出院记录;

3、药费收据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原件;

4、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家庭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及低保折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本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居委会接申请后入户核实并填写《承德县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报街道民政办;

3、民政办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每季度上报一次;

4、民政局每季度批准并拨款、下发救助发放花名表,民政办按花名发放现金。

四、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适当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负担达到1001-10000元的,按15%救助;达到1000150000元的,按20%救助;达到50001元以上的按25%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困难家庭患者救助。城镇居民自费医疗费用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超过部分按10%救助,每名救助对象每年原则上救助一次,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