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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来源:下板城镇社区办 【字体:  打印

一、受理条件:

具有承德县县城(老街、中心街、新兴、站北、桥东、帝贤、杨村及五个城中村)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法律范围内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3

2、申请人户口簿、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3份、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及二代身份证复印件4份、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一次性经济补偿凭证;

3、下岗失业人员需开失业保险所证明一式3份;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或残疾证明一式3份、有病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及检查报告单或住院病历材料一式3份;

5、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单身证明、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副本及复印件3份;

6、超过16周岁的学生提供就读学校证明一式3份;

7、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子女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子女家庭人口情况和月收入情况);

8、人户分离的需居住地村委会出具家庭生活状况及收入证明,然后到所在乡(镇)民政办签署意见,一式3份;

9、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以上人员,需要到县养老保险所开(是否领取养老金)证明或60岁以上人员提供新农保存折(每月55元的)复印件;

10、对新转城镇户口人员申请城镇低保的需由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其不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无地)及不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并由该人居住的村民小组至少三人以上签字并按指纹确认(本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作证。作证人员在所签字后面要填写上本人的身份证号,以备核查),且新转户口需要县公安局出具转非证明、

11、原户口不在我县而将户口新转入我县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需由原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在当地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证明,并由原户口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或居委会出具当地的生活状况收入证明、出具在当地为城镇户口证明。

12、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相关证明一式3份;

13、所有开具的证明要有原件。

14、本人填写《申请低保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一式3份;

三、办理程序: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低保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入户调查表。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及时组织低保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街道民政办公室;对有异议的,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30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街道民政办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进一步入户核查,然后经过研究决定上报民政局审批,对不予上报的说明理由。

3、按民政局下发的享受人员名单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开银行代发折。社区工作人员负责将银行存折发放到本人手中,并签定《申请低保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