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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承德县民政局优抚股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受理、初审(优抚股、黄海燕、1个工作日)→体检(市指定医院、医疗专家小组、不计时)→审核(主管局长、占桂成、1个工作日)→上报(优抚股、黄海燕、2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体检(不计时)→审核(1个工作日)→上报(2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314-3011337

办理条件

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和初级士官。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2、户口本;3、退伍军人证;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患慢性病记载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4、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