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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股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受理: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10个工作日;审核:各乡镇民政主管领导,10个工作日;村委会,公示7天,不计时;县民政局低保股审核:股长,5个工作日;公示7天,不计时;审批、办结:县民政局主管局长,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村级受理10个工作日,公示7天不计时;乡镇审核10个工作日;县审核审批、办结5个工作日,公示7天不计时。审批、办结:县民政局主管局长,3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3016478

办理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4、民政部门认定必须出示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