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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设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股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受理:村(居)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10个工作日不计时;审核:各乡镇(街道)民政主管领导,10个工作日;公示7天:村(居)委会,不计时;县民政局低保股审核:股长,5个工作日;公示7天:不计时;审批、办结:县民政局主管局长,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村(居)委会受理10个工作日不计时,公示7天不计时;乡镇(街道)审核10个工作日;县民政局低保股长审核5个工作日,公示7天不计时;县民政局主管局长审批、办结3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3016478

办理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低保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4、城镇居最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5、在职、下岗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具收入或失业证明;在校学生由学校开具就读证明;6、残疾人提供残证复印件7、重大疾病提供病历等材料;8、离异提供判决书或协议书复印件;9、民政部门认定必须出示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