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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民政局内部信息公开事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民政局

内部信息公开事项管理办法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工作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对我县民政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单位性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物资采购、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3.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3.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4.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接待日等。

三.公开时限

种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20天内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

1.机关各科室和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 分管领导拟定政务公开赛的内容和形式;

3、局长办公会审查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4.按规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