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个体工商户具有三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
(二)企业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个体工商户具有二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三)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或者个人存款证明;
(五)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