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粮食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信息表
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粮食收购许可证)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事项 □服务事项 | ||
事项属性 |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 ||
受理单位 | 承德县粮食局 | ||
办理地点 | 承德县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大队 | ||
许可依据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九条 | ||
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
受理条件 |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万公斤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要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收购情况。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除应具备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必要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应具有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应具有3万元以上的资金。 2、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用粮企业和粮食营销企业的有效仓容应当在20万公斤以上;个体工商户的有效仓容应当在2万公斤以上。有效仓容既可以是自有仓容,也可以是租赁社会仓容(需提交租赁合同)。 3、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必要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 4、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规章制度,配备确保储粮安全的放火、防汛、防盗等设施。仓储设施要符合食品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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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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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主管科室负责人对有关材料和现场进行初审;3、局主管局长根据主管科室提交书面初审结果进行审核;4、做出审批决定;5、以文字通知申请人。 | ||
承诺许可期限 | 8日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联系电话 | 3011017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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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吴思军 | 所在部门 | 承德县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大队 |
联系人电话 | 13932426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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