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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表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来源:县发改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粮食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信息表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粮食收购许可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事项 □服务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受理单位

承德县粮食局

办理地点

承德县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大队

许可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九条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万公斤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要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收购情况。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除应具备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必要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应具有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应具有3万元以上的资金。

2、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用粮企业和粮食营销企业的有效仓容应当在20万公斤以上;个体工商户的有效仓容应当在2万公斤以上。有效仓容既可以是自有仓容,也可以是租赁社会仓容(需提交租赁合同)。

3、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必要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

4、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规章制度,配备确保储粮安全的放火、防汛、防盗等设施。仓储设施要符合食品卫生等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或者个人存款证明;
(五)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

 

许可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主管科室负责人对有关材料和现场进行初审;3、局主管局长根据主管科室提交书面初审结果进行审核;4、做出审批决定;5、以文字通知申请人。

承诺许可期限

8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3011017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吴思军

所在部门

承德县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大队

联系人电话

13932426729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