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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1、办理条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户籍在本省;二是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三是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申报材料:申请表、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3、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4、确认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 ( 居 ) 委会和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5、承诺时间:一年
6、是否收费:否
7、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局奖励扶助股(电话:0314——311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