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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1、办理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申报材料:申请表、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及现存子女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设区市、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4、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5、承诺时间:一年
6、是否收费:否
7、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局奖励扶助股(电话:0314——311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