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设置、领导分工

承德县国土资源局职能和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能和机构设置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0]6号)和中共承德县委、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县字[2010]30号),设立承德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测绘行政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审核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组卷初审、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全县矿业权登记、转让初审;办理部分矿种采矿权登记发证;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镇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开发、管理及评价。

(十二)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全县范围内测绘行政管理,维护测量标志;负责测绘技术管理与成果质量监督;负责全县测绘队伍资质管理。

(十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承德县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信息、新闻宣传、督查、保卫、保密、接待、后勤、车辆管理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建设、维护和指导工作;负责网络建设及维护,承担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对局内所有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图片、影像等资料的录制、收集整理与制作;负责管理政务大厅;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党务、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机关干部开展政治理论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规划股

组织编制全县及区域性国土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综合规划,指导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初审国土资源相关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改、核定和备案工作;拟定土地利用矿权出让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负责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工作。负责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初审、报批等工作。

(三)财务股

负责国土资源各项收入征收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核算、拨付及国土资源系统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本单位日常财务收支、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审核、管理监督工作;拟定本单位国土资源系统相关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四)耕地保护股

负责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耕地保护政策,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实施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等方案和报批工作;负责养殖用地的备案、临时用地和农宅的审批管理工作。

(五)地籍管理股

负责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变更调查(动态监测);负责县内的土地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搬迁、割大院的现场勘察及审核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土地利用的地籍和权属审核工作;负责全县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级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测绘项目、应急保障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及测量控制系统。负责测绘资源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承测绘;组织查处全县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承办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和测绘任务登记审核工作;负责管理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组织并监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全县测量标志;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股

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全县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管理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其他交易和收回行为;负责全县土地供应,拟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审核取土方案;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发布建设用地信息和地价信息。

(七)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股

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编制并实施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整治规划;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科研规划、计划;协办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区块登记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做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及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工作;不断推进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地下水等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评价预报;负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科技计划,组织编制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提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信息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股

主要职责:负责矿业权登记组卷、初审、上报工作;负责部分矿种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等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及“三率”指标核定工作;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各类矿产资源报表;负责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负责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调处矿业权属纠纷。

按上级拟定的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资源管理的事项;负责承担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不含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土地、矿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内的实施;检查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费用收缴;负责调查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协助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并查处上级批办其他部门移办和群众反映、检举控告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