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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国家公务员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投诉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3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中 共 承 德 县 委 组 织 部

承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公务员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投诉

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国家公务员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投诉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按暂行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承 德 县 委 组 织 部

                  承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国家公务员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

投诉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及参照管理人员,下同)队伍,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县委、县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承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

第三条:对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位职责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服务态度生硬、冷淡,工作作风蛮横、粗暴的;

(二)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脱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非公务活动的;

(三)办事效率低下或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

(四)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不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违法行政或越权行政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

(六)不执行国家政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的;

(七)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八)在执行公务中有吃、拿、卡、要行为,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

(九)承诺不到位或虚假承诺的;

(十)其他有关公务员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群众不满意的。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国家公务员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投诉受理机关。受理投诉范围是各乡镇、街道办、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纪检委;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组织中的公务员,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而被投诉的。投诉的问题严重,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县纪检委、监察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是当面投诉、信函投诉或电话投诉。投诉地点:县委组织部,电话:0314-3011719;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股,电 话:0314-3011765        

第五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不满意进行投诉是公民的权利。投诉人应当向投诉受理机关据实告知被投诉人工作单位、姓名或者工作(执法)证号,在何时何地因何事投诉,同时据实提供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投诉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事项转交被投诉人所在单位。

被投诉单位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问题作出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调查处理意见同时按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被投诉单位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同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有关投诉处理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和公务员年终考核,作为机关综合考评、个人奖惩、公务员使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单位中的一个职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两次以上投诉并查实的,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该职位的公务员下达《行政告诫通知书》,被告诫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行政告诫期限为三个月。在告诫期间,被告诫人应积极整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告诫;提前解除告诫的,不影响年度考核、评优奖励和晋职、晋级。

(三)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者不认识问题,不认真整改错误,改进工作等,经查实后只发基本工资、离岗学习一个月。

(四)离岗学习结束重新上岗后工作仍无改进,群众仍有意见并再次投诉,经查实核准的调离公务员队伍或执法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五)凡因行政告诫安排离岗学习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律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六)单位中有两个以上岗位受到投诉,并收到两份《行政告诫通知书》的,在本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指标降为5%。投诉、告诫处理情况作为部门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

(七)由于被投诉单位查处被投诉事件不认真或对被投诉人处理不得当,致使投诉人不满意再次投诉的,视为第二次被投诉,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所有公务员或执法执收人员都应挂牌上岗,亮证执法。

第九条:驻县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执行,所受理的投诉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予回复。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