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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司法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9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规则
第一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二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
第三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二、音像记录设备管理规则
第四条  各股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股室负责人为本股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股室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每台执法记录仪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
三、音像记录设备监督规则
第六条  办公室、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局办公室、局党组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全局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个月;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情况严重的,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