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台账(金通加油站) | ||||||||||||||
序号 | 处罚文号 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 违法事实 | 违反条款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行政处罚的履行日期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案件类别 | 所属系统 |
1 | (冀承承)安监罚〔2017〕职安001 号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承德县金通加油站隐患整改未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案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承德县金通加油站 | 91130821754039972Q | 承德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冯东明、林贵华2017年9月21日上午10时06分检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金通加油站时,发现:该单位隐患排查记录档案中,对2017年8月18日发现2号加油枪轻微渗油隐患整改排查过程中,没有在隐患整改前制定整改方案。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 30000元 | 自动履行 | 尚未到期 | 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7日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