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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河乡人民政府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来源:五道河乡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五道河乡人民政府责任清单共有主要职责6项,具体工作事项28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1项,公共服务事项10项。    

一、部门职责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乡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的掌握,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二、监督措施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内容:组织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证件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管理情况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签发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等。

2.监督检查的方式:集中检查。

3.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协同监督

配合县级计生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进行监督管理,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三)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四)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纳入计生工作总体规划,计生部门一把手亲自把关。计生办配备一名专业素质较强的流动人口管理员,做好流动人口计管理服务工作;并建档立账,规范统计报表,便于调拨管理。

(二)严格落实目标管理,年初分别与各区片、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协调沟通,督促他们履行职责,配合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作。同时,在各单位和村社区配齐了计生信息员,定期召开计生例会、按时检查考核,年终奖惩兑现。

(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

为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行业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安监站开展抽查时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上报县安监局,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上报发证机关,由其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三)中央、省、市、县级救灾款物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村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救灾款物的管理和发放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拨款文件和灾民救助花名册、召开灾民座谈、进村入户走访、公开等方式开展。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乡纪检、社会监督

2、系统内检查和督导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救灾款物发放的过程中,中出现违规、违法者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不脱管不漏管,无重新违法犯罪。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根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司法所应当及时上报县司法局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五)再生育审批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村计生专干、取得证件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提出再生育人员的申请理由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电话举报、抽查、入户走访、信息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季度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校对、核实。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信息核实不符的,乡计生站撤销申请资格,不予上报。

(六)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乡各单位、各村防指、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四)基层防汛抗旱体系情况;

(五)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六)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二)各单位、村防指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三)乡级定期检查。乡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四)乡级不定期抽查。乡防指及防办在洪涝干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乡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乡防办;

(四)汇总报告。乡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乡防指领导;

(五)整改落实。乡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村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乡防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并是否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3、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4、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5、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消毒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二)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动物疫情报告;

(二)申请动物卫生监督所、法规科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申请一至二名动物防疫专家参加与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上级部门及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

2、对养殖环节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有否予以销毁;

3、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消毒。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有否停止销售该批次畜禽,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畜禽,当事人按规定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该批次畜禽有否在乡动物卫生监督站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乡动物卫生监督站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乡动物卫生监督站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6、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畜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三)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县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其无害化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乡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执法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九)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校(园)内安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接送车、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综合文化服务站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综合文化服务站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综合文化服务站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综合文化服务站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综合文化服务站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开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四)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学校食品安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乡各类学校的食堂、商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食堂、商店的食品进货渠道进行审核、备案。

(二)对学校食堂、商店从业人员的经营资质,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食堂、商店的价格、质量、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是否按职履行对食堂、商店进行管理、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集中检查:每学期对全乡食堂、商店检查一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

(二)临时抽检: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

(三)针对性检查: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基层反映情况,有针对性检查,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集中检查:对全县学校食堂、商店的基本情况,进货、台账、食品贮存、消毒、留样、饭菜价格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临时抽检:根据不同时节对学校食堂、商店进行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告知被检查学校

(二)检查人员实地现场查看执照、台账和各种进货记录。

(三)与被检查学校反馈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一般性问题,责成被查学校及时整改。

(二)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师生对质量、价格反映强烈的,下达《后勤管理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说明和完成时限,跟踪督查。

(三)对因管理混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和相关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司法处理。

(十一)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行政村、自然村、村组经济合作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村组财务的管理、各村本年度财务的预算结算、村级政绩财务的公开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报账,听取汇报、查看账册资料、召开座谈会、进村入户走访,原始单据核查,定期财务公开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社会监督(定期财务公开,村民监督)

2.网络监督(财务平台建设网络监督机制)

3.系统内检查和督导(上级和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到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上报领导批准后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检查活动中对于财务检查工作公开透明。

检查活动结束后总结相关经验,并把检查活动书面形式上报领导、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村级财务工作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告知责任人并令其限期整改;违规违纪行为上报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共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