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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封山育林舍饲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2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承县政办字[2020]43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封山育林舍饲禁牧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承德县封山育林舍饲禁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承德县封山育林舍饲禁牧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首都周围绿化成果,推进森林县创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区,是指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人工造林地、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等,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措施,使其成为森林、灌木林或者灌草植被地,这些均列入封山育林区域范围(以下简称封育区)。

本办法所称舍饲禁牧,是指在全县范围内饲养的牛、羊、马、驴、骡等食草家畜,实行圈养舍饲制度。封育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散养放牧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草食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务、扶贫、发展和改革、司法、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对全县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负总责,定期议定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各乡(镇)抓好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封山育林舍饲禁牧日常工作。

第五条 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本辖区内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负责工作的宣传、协调和领导。村民委员会负责把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落实到组、户,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专、兼护林员是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维护好全县封山育林舍饲禁牧秩序。

第七条 县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建立相应组织,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做好全县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

三、禁牧责任

第八条 县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全县封山育林舍饲禁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内容包括:封山育林范围、规模、舍饲禁牧设施建设项目、扶持政策、圈舍补助等。

第九条 县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水务、扶贫、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考虑全县封山育林和舍饲禁牧需要,在呈报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新能源综合利用等生态建设项目中给予项目和资金扶持。

第十条 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全县封山育林区禁止放牧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和经委托的乡(镇)工作机构(林业站或者农业站)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停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放牧行为。

第十一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通过政策宣传、提醒警告、行政处罚等方式引导草食家畜养殖户发展舍饲圈养,积极推动散养放牧养殖习惯的转变;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户舍饲圈养技术宣传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舍饲圈舍占地规模和用地条件达到规模养殖场设施农用地要求的,按照规模养殖场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办理用地手续。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依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规定按农用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农业用地备案,其他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务部门的工作主导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督促建立和落实《乡规民约》,把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对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实施重点督查考核、年终评比,计入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考核目标。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照相关职权,积极支持和协助做好本辖区的禁牧工作。

四、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在封育区放牧或散养牲畜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放牧行为。

(二)拒不改正的依照《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按每只(头)牲畜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由违法者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责令违法者原地或异地补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由县林业和草原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七条 对拒不缴纳罚款、拒不补种树木和拒不缴纳代为补植补造费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依法处罚的赔偿损失费,国家投资所造林木,损失费统一上缴县财政。如经常进行散养放牧行为的养殖户,不享受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在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以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持执法证件和巡查人员持上岗证件进行封山育林舍饲禁牧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切实维护封山育林舍饲禁牧正常秩序。

护林和禁牧执法人员因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承德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承德县封山育林舍饲禁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