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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3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承县政办202072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承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过程中制作或者,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要确定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对待公开的信息要制作信息公开审批表,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无误由专负责公开,做好纸制档案存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县委、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委保密机要局确定。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真实可靠为原则。行政机关所公开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告公示等栏目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信息。

(四)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县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和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六)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职权分工情况;

  (七)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八)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十)教育、文化、民政、扶贫、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十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九)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二十)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情况、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审核情况;

  (四)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对外公开。

  (二)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和集中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五)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六)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七)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八)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规定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