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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承县政〔2020〕2号

   

承德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县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组织实施方式,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本意见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含中央及省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债券资金)建设的具有公益(公用)性质的非经营性项目,包含县政府组织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等。

(二)本意见所称代建制,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作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三)本意见所称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项目业主)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批文等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责任。

(四)本意见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的单位,承担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直接管理责任。

(五)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时予以明确。

(六)代建单位确定之前,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等,结合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咨询机构或项目管理公司等,先期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规划、城市配套和土地征用等手续。

(七)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开展全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负责具体项目协调推进,督促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履约履责。

二、代建单位选择

(一)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采取在项目投资概算批复后的项目实施阶段组织选定代建单位进行代建工作,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1.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并与中标的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2.采取直接委托代建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经县政府审查的《项目代建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直接委托的代建单位原则上以县内具备资格条件的县属国有企业为主。

三、职责划分

(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局、行政审批局)职责

1.制定全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2.审核并下达全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批复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

4.项目立项(备案);

5.组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审批项目投资概算。

(二)建设单位职责

1.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前期准备工作。

2.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投资控制要求,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

3.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支付管理、监管工作;

4.负责审核项目设计变更、投资调整、工期延误等重大变更申请,按规定完善相关变更手续;

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6.做好承接资产和账务资料及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县财政局:

①组织开展项目投资评审、竣工结算评审和财务决算审计;

②审核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③根据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④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集,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2.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代建单位职责

1.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要求,完成代建项目各项控制目标;

2.及时设立代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代建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3.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重大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4.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5.会同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接受审查;

6.配合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7.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办理有关合同、技术资料的移交。

四、项目实施

(一)《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

凡工程项目内容达到必须招标标准和条件的,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定办理。

代建项目应当以经财政投资评审成果作为招投标的最高限价。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代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代建。

(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均不得承担其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其中任何一项工作。

(三)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决算报告,办理决算审批手续。

经批复后30日内,办理资产和资料的移交手续,协助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四)代建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保修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成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代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五、资金管理

(一)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代建项目建账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代建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六、代建费管理

(一)代建管理费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规定的标准的70%执行,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工程建设款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取得代建管理费的,不得再从代建项目中计提项目管理费。

(二)代建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代建单位可获得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八条执行。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县发改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政策解读:《承德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