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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全力推进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效供应,保障乡村振兴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升集体建设用地质量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河北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说明什么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本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应该纳入空间规划,没有乡(镇)村庄规划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拟建用途出具规划条件,并纳入正在编制的乡(镇)村庄规划中。鼓励乡村企业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明确何种情形下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并给予适当补偿。集体经营性性建设用地如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相关验收。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流程、条件及所需材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及合同主要内容,使用年限。明确了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所需材料。

第三章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非经营性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养老以及公共设施等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并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可以以批准拨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可以以批准拨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企业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要件(公益类)所需材料。

第四章 价款、成本与收益管理:主要说明由入市主体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出租底价,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政府、村集体在金融机构设立储存入市资金专用账户,明确了如何收取土地调节金,调节金如何分配。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主要说明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0日

相关文件: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